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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会计实务涉税票证常见问答
发布日期:2013-03-20 浏览次数:
1.企业现在收到一张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请问此张发票是否有效?
 
答: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票种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的公告》(2013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千元版)、辽宁省大连市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剪贴发票(千元版)、辽宁省大连市机动车修理剪贴发票(千元版)目前仍可继续使用,使用期限截至2013年12月31日。
 
因此,如果您企业收到千元版的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属上述范围的,目前仍是有效的,且使用期限截至2013年12月31日。
 
2.请问企业现在领购的通用手工发票有哪几种版别?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版面为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规格是190mm×105mm。联次是三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因此,企业现在领购的通用手工发票有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
 
3.请问通用手工发票上面的“收款单位名称”是否可以加盖条形章?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通用手工发票》上面的“收款单位名称”可以手写,也可以加盖条形印章。
 
4.使用网络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发票验旧?
 
答:⑴使用自开票一体机的纳税人:首先在自开票一体机上发起验旧申请,然后手工填写“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并盖章。
 
⑵使用非自开票一体机的纳税人:首先在开票系统操作页面上发起验旧申请,系统自动产生“验旧缴销单”,然后纳税人打印出验旧缴销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⑶纳税人携带“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或者“验旧缴销单”,作废发票全部联次,负数发票(即红字发票)及其对应的正数发票(即蓝字发票)或取得的对方有效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验旧。
 
5.一般纳税企业以前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推行网络版发票后,我们也需要办理吗?
 
答:大连市国税局自2013年7月1日起推行使用网络发票,主要是由于取消的手写万元版及万元以上金额版别的发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保留的票种,不需办理网络发票。
 
6.出口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也必须使用网络发票吗?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推行网络发票采取纳税人自主选择的原则。原使用《辽宁省大连市出口专用发票》和《辽宁省大连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使用网络发票,如果未选择网络发票,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开具:
 
⑴出口型企业用于申报退(免)税的,改由企业自行打印出口结算单(发票)申报退(免)税。企业自行打印出口结算单内容必须具备: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币别、原币金额、成立方式、自编出口结算单(发票)号、合同号等内容。
 
⑵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百元版)进行开具,但如果开具金额在万元以上,则需要开具网络发票。
 
7.推行网络发票之后,哪些行业可以使用通用定额发票?请问这些发票有什么变化?
 
答:《大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13]113号)第二条规定,……(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面额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七种,规格是175mm×70mm。联次是二联,依次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8.营改增货物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应该开具什么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开具发票。
 
9.营改增企业,七月发生业务开具的地税公路内河运输发票,对方企业认证时发现开票有误,现在是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因此,营改增之前开具的大连市地税局管理的发票,开具有误的,不应红字开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发票。
 
10.企业在乘坐客车或是出租车时取得的发票是有地税监制章的发票,现在营改增了,地税监制的发票还可以使用?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衔接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17号)第一条的规定,“营改增”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属于“营改增”业务范围的应税服务,应开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不再开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请上述纳税人在2013年9月30日前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相关事宜。
 
对印有单位名称、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冠名发票按第三条规定,即:持有“营改增”前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领取冠名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结存发票可延用有效期止,使用最终期限截止2013年12月31日。“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冠名发票,应于有效期结束后或最终期限截止日前,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相关事宜。
 
因此,如果乘车时取得的发票是冠名发票,则有地税监制章的发票可以沿用至2013年12月31日。
 
11.营改增企业,原来在地税时使用的是冠名发票,营改增之后想申请使用大连市国税局管理的冠名发票,如何办理?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衔接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
 
(一)“营改增”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需使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冠名发票(含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应携带填写准确、完整的《企业衔头普通发票印制登记表》、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的票样,向所属的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要求,“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
 
因此,营改增企业申请使用大连市国税局冠名发票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12.营改增企业,第一次领购的发票已全部开完,再次领购需要带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填写《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1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发票专用章(可加盖在《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上);
 
3、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经办人发生变化,应同时提供变更后的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证明;对无单位公章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由负责人持身份证明办理);
 
4、防伪税控企业须持税控IC卡;
 
5、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须携带税控盘发行的报税盘;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须携带金税盘发行的报税盘。
 
13.小规模货运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什么资料?
 
答: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大连市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并报送下列资料:
 
⑴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⑵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营运资质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的,提供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本条所称的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本条所称的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适用月/季销售额未超2万/6万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因经营所需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放弃手续,方可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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