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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工作义务
发布日期:2013-04-26 浏览次数:
    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承办记账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会计报表,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审阅并签名或者盖章后,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1.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在执行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由财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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