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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在同一法人主体的另家公司兼职如何缴税比较规范
发布日期:2015-04-15 浏览次数:
提问:某公司的总经理新成立了一家公司A,两家公司同市不同区,我公司的一部分人员也在兼任A公司的部分工作,想从A公司为这些兼职人员发放部分工资(兼职人员在2家公司都有工资都有个税),但是人事关系和社保关系不变,请问这样操作允许吗?怎样做是规范的合法行为?这些人需要和A公司签合同吗?
  回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二款:将工资、薪金定义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在两个单位任职受雇,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义务人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别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选择一个任职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即将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加在一起扣除3500元费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再减掉分别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额,余额申报缴纳。每个公司都只针对本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存在代扣代缴义务,对其他公司支付的收入不存在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
  某公司经理投资的两家公司如果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受雇员工应该分别与任职单位签订雇用合同;如有分公司性质的公司,才可以像提问中所讲在一家公司领取工资报酬,合并计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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